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地指标,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位置等,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