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地指标,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位置等,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