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因用地面积不足,不能按照规定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收取绿地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