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时核定下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年度取用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年度计划取用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的,应当报请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