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条有效用水应当实行计量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核验,保证计量准确。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在线监控要求,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信息监控平台。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分类计量。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