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