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负总责,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