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用水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