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包费一户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