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包费一户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