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拒不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