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态绿化有条件应用而未应用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二)工业生产、生态绿化、生态景观等用水,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源而未使用的。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