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态绿化有条件应用而未应用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

(二)工业生产、生态绿化、生态景观等用水,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源而未使用的。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