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的管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矿开发利用矿井水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遵循保水采煤的原则,取用矿井水不得超过本地区水资源承载力;(二)配套建设矿井水集蓄、处理、计量监控等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矿井疏干水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三)优先用于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