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态补水和分洪(凌)水分配、储蓄、调度工作,统筹规划使用应急生态补水和分洪(凌)水,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探索错峰引水、冬蓄春用等合理利用方式,提高应急生态补水和分洪(凌)水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