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态补水和分洪(凌)水分配、储蓄、调度工作,统筹规划使用应急生态补水和分洪(凌)水,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探索错峰引水、冬蓄春用等合理利用方式,提高应急生态补水和分洪(凌)水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