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态绿化用水户应当开展绿化浇灌系统节水诊断,优化绿化灌溉模式,对绿化用水设施加强管理维护,防止跑水、漏水或取作他用。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