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