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市场机制,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跨地区、跨行业开展合同节水,将合同节水取得的节水量纳入水权交易,依照有关规定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流转。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