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用水统计指标,规范用水统计方法,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