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摸清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时空分布、自然地形地貌等现状基础上,针对城市特点,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