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库、设施监测、建设进度和成效等进行综合管理,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智慧运营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