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