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