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粪便等易堵塞物;(二)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排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液体、烹饪油烟、泔水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三)偷盗、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