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设施管理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指导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编制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

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城市建设信息平台。遇到紧急情况时,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