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权限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包括采取临时措施、海绵城市设施恢复等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