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三)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