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三)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