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运营维护单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是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项目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方维护管理。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