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