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施工的监理职责,加强对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以及对海绵城市设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