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等内容,确保工程所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施工过程应当形成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时提交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竣工资料。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