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在编制或者修编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