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目标导向,结合气候地质条件、场地条件、规划目标和指标等因素,综合采用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增强雨水的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城市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水资源丰枯矛盾等问题。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