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和安全管理;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灾、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险情或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四)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
(六)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登记建档,妥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