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国有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为其使用人;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有人;权属不明确的,或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无保护能力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红色物质资源,其保护责任人为管理使用该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宗教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