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体系以及智能化监测平台,开展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组织制定和实施红色资源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和安全责任制度,依法查处危害红色资源安全和损害红色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