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野生动物集中栖息的区域,实施燃放烟花爆竹、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频震动、闪烁射灯、驱赶、追逐、擅自投喂等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洞及生态廊道等周边栖息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