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野生动物集中栖息的区域,实施燃放烟花爆竹、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频震动、闪烁射灯、驱赶、追逐、擅自投喂等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洞及生态廊道等周边栖息环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