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候鸟集中栖息的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迁徙通道等,采取生态保护、候鸟保护奖励等措施,对候鸟实行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