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展示展演野生动物未修筑固定设施,或者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