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放生野生动物危害人畜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