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来源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猛兽、有毒野生动物,或者存在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