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惊扰其正常栖息或者破坏其巢、穴、洞及生态廊道等周边栖息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