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伤、受困或者执法没收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野生动物繁育、展示单位协助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