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的规范管理,可以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保护野生动物等需要,依法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等放生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放生野生动物不得危害人畜安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