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华南虎、云豹、穿山甲、中华白海豚、黄腹角雉、黑脸琵鹭、中华凤头燕鸥、文昌鱼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