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本省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