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条有效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监管手段,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