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发展。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