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暂时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实施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后期能够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