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