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企业共同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