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五十五条有效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