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四十四条有效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